鉴于近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疫情防控会议
精神,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就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印发相关工作通知,并向广大消费者和药店经营者发布疫情防控提示。
致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消费者的一封信
广大药品消费者朋友们: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于防控的关键时期,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本土
确诊病例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特别是春节将至,务工返乡、高校放假、旅游度假、探亲访友等人流加速叠加,对疫情防控增加了许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感染风险增大,形势变得极为严峻,广大市民务必高度警惕。为避免再次出现 2020年春节时期疫情爆发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广大药品消费者朋友们务必做好以下事项:
一、减少外出和流动。目前在济宁市
生活居住的市民,要充分考虑外出时期人流量大、疫情传播风险和感染几率增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不要外出,尤其是春节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要外出。
二、尽量不聚集。近期,国内多地出现的本土确诊病例多为聚集性疫情,大家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少到人员密集场所,真正做到保证自己安全也保证他人的安全。
三、积极配合药店落实防疫措施。人员进入药店,必须佩戴口罩,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必须出示健康码,严格按药店要求有序排队,自觉保持安全距离。
四、主动报备,配合管理。如有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请及时告知药店工作人员,并配合所在社区严格按要求做好隔离等相关工作。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应做好防护尽快到定点医院就医,积极配合治疗。如家中有来自疫区的人员,请积极做好报备工作。
五、配合药店做好实名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店将严格执行退烧、止咳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请积极配合药店做好药品购买实名登记,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六、注重健康监测。感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如果出现发热(37.3℃)、咳嗽、气促等症状,应自觉避免接触他人,佩戴好口罩后尽快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耽误治疗。就诊时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我们每个人都是防控链条上的参与者、行动者,容不得有丝毫懈怠。广大药品消费者朋友要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朋友、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凝心聚力,众志成城,共同携手抗击疫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全市
广大药店经营者: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于防控的关键时期,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药店经营者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就一天不放松防控。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
一、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
二、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员工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防护事项,并在店面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明示,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避免造成市场恐慌。
三、严格顾客管控。对进店顾客要求其必须佩戴口罩,必须使用远红外电子检测设备进行体温检测,必须查验健康码,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要进行劝阻。
四、严格执行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处置流程。药店发现购药的发热病人,要第一时间详细询问有无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并记录,对无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的人员,督促其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指挥部报告。
五、认真落实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
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同时要及时对药品销售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留存,按规定上报。
六、严格处方药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
七、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上述相关措施规定的药店,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转发来自:济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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