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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16: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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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济宁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91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91元。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9元提高到791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37元提高到591元。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35元提高到102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98元提高到769元。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170元/173元提高到191元。
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400提高到15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07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12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09元提高到120元。
《通知》要求,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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