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 医疗保险待遇明白纸
+ W2 P1 K) l1 B' P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个人自愿选择、实名签约、定点就医管理。参保居民先与自愿选择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签约,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联网即时报销。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自觉遵守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 (或村卫生室的门诊台账)上签名认可,并留存联系电话。 3、自2021年9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取消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4、为确保广大居民医保参保群众能够就近、便捷、足额的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请就近、自愿选择以参保地为主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签约;在县域外、市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就近选择市域内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签约。参保居民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两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9年12月1日起,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实行定点就医,按照就近原则,在二级及以下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两病”门诊定点,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50%,自然年度限额为2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为300元。 “两病”患者基层门诊“两病”用药以外的药品费用享受门诊统筹及其他医保待遇,门诊慢性病与“两病”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两病”用药费用达到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的,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两病”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费用单独结算、基金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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