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是自由,也是权利,但是前提是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近日,沈阳一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想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刘霸道”,但是当地派出所却拒绝该请求,刘福超因此将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刘福超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一审行政判决书》内容,原告刘福超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此,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辩称,刘福超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姓名的理由为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自己的姓名为刘霸道,其理由不合理。同时,对于改名一事,刘福超未提供相关证明。另外,“霸道”一词,依据百度百科解释:1.强横,蛮不讲理;2.至君主凭借武力、刑法、权势进行统治,与“王道”相对;3.强横无理的人。刘福超提出因自己喜欢“霸道”汽车,于是提出更改名字为刘霸道。
法院认为,2013年丰田“霸道”汽车因涉辱华广告,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强烈不满,迫于舆论压力道歉并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原告采用自己喜欢的,但曾涉辱华问题的车名作为自己的名字,有背公序良俗。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民姓名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愿意为人民服务,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定驳回原告刘福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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