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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对江苏二审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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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00:44:54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江苏二审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服,接着就来了江苏盐城市滨海县一审法院开庭通知书,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在34条内容上和民事诉讼法34天不一致,民事诉讼34条合同和其它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所有物所在地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文书不正确,而判决合同书约定管辖无效,这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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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06:3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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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10:4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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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4 13:23: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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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23: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锤定音!最高法:劳动争议具有人身属性,约定管辖法院无效

陕西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11-11
18:13
陕西法制网官方百家号,本地资讯创作者

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去外地处理纠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可以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27号

原告:高玲霞。

被告: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志英。

原告高玲霞与被告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致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高玲霞诉称:高玲霞于2015年8月入职海天致远公司并与海天致远公司签订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均工资8735元。后海天致远公司于2018年2月单方面解除合同。故高玲霞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海天致远公司支付高玲霞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共21964元。被告海天致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泰安万达广场写字楼,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海天致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海天致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和人身附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错误,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告高玲霞选择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立 初

审 判 员  周 其 濛

审 判 员  纪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珂

书 记 员  刘 家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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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01:0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34条规定当事人和其它财产权益人可以书面协议签订合同签订地,劳动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原所在地,所有物所在地和与劳动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该守合同,按合同办事。,双方认可签字的劳动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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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01:14: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大哥,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34条那就怎么解释呢?那就不应该有34条,如果你有时间得话留个电话,我请教一下,我真不懂这个民法34条,占用大哥时间了,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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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05:1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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