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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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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购买位于太白湖新区书香名邸小区的商品房住宅一套,其中公积金贷款400000元。根据开发商(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公积金贷款必须向开发商缴纳公积金贷款总额3%的担保金,工作人员承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证以后30天内退还。 本人于2016年7月向开发商(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12000作为购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金,并与该公司签订《个人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办理协议书》,根据协议的约定:"待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结束,甲方收到监管银行退还的保证金后,在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本人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并且已经有三个月的时间,期间多次携带所需所有资料与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退还公积金贷款担保金(12000元)问题,但是该公司工作人员竟然提出:1、将《个人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办理协议书》、当时由开发商开具的担保金的收据交给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2、要求购房者开具收到12000元保证金到账的收条。3、保证金无明确日期可以退换到购房者个人账户。 本人认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收取购房担保金违反规定,同时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以各种理由推迟甚至拒绝退还给购房者12000元担保金。经多次与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无果,现通过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向太白湖新区管委会投诉该公司的这种行为,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帮助予以解决公积金贷款担保金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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