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932|回复: 12

[济宁资讯] 宅基地是个香饽饽,不是同集体成员之间的买卖,结果很麻烦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2:07:06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子在自己名下,却在拆迁时竟然要分上一人房主一份!

签了字,盖了红手印的协议,竟然在拆迁时被上一任房主不予承认!

自己20年前用三万元购买的房子,在拆迁时可以获得四套房外加320万的赔偿,原房主要求用原价3万元买回!


双方多次闹上法院后,原房主到底分走了多少拆迁款?



20年前北京的于大爷,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先生!
2001年10月的时候,北京的于大爷将名下位于“北京顺义柳庄”的一处宅基地和房子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先生,当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3万元人民币!



可是由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非本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权利购买宅基地,所以这套房子无法过户给非本村的买家。


通俗的意思就是,不是本村的居民,就没有权利购买本村的土地,并且也无法过户。

考虑到这个原因,于大爷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私底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具体如下:房子虽然不能过户,但是房本却可以交给何先生,并且保证永远不会拿回。

由于何先生不懂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所以他听信了于大爷做出的承诺。随后双方不但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盖了红手印以示公正。


何先生把钱给了于大爷的时候,于大爷还曾多次叫他放心居住,以后这套房子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了。

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时信誓旦旦承诺房子和自己毫无瓜葛的于大爷,竟然会在十年后就反悔了!

十年后于大爷就开始反悔了,要求拿回房子的请求被拒绝后,他起诉了买家何先生!
事后双方在房子被出售后的十年里,一直也处于互不打扰的状态,于先生搬去了自己在城里的房子居住,何先生则带着家人搬进了这套老宅。


于大爷!

万万没想到于大爷十年后听说了一些小道消息后,竟然心生反悔,竟然想买回这套当初以3万元出售的的房子和宅基地!



在2011年的时候,于大爷作为本地居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途径听说了老家(柳各庄)即将拆迁的消息,随后他萌生了反悔的想法,要求买家何先生将房屋归还自己。

当何先生得知于大爷竟然想用十年前的售价买回这套房子时,他严词拒绝了于大爷的要求。

于大爷坚持要用三万元买回,何先生拒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房主“于大爷”将买家“何先生”给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后做出了判决:何先生同于大爷两人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于大爷有权收回房子,但是何先生有权对于先生索要赔偿,因为双方都在这次交易中存在过错!



受到判决后,何先生就开始了和原房主于大爷针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买家和先生要求于大爷支付给他80万元,而于大爷却一直不肯就赔偿一事做出表态。



就这样子双方就开始在这件事情上保持僵持的态度,并且这件事也一直没有解决,于大爷没有做出赔偿的表态,何先生一家也继续住在这套房子中,双方又开始了互不打扰的生活

可是没过几年,随着这套房屋明确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卖家于大爷他这次再也坐不住了,因为赔偿款高达千万,所以他这次无论如何也要拿回这套房子,至于2001年签订的协议,他丝毫没有想起。


何先生

于大爷起诉何先生后,他拿走了多少拆迁款?
因为何先生拒绝不让步,这一次于大爷直接将他起诉到了法院。当时在法院协商赔偿的事情时,于大爷在法庭上强调,虽然在2001年他和何先生签订了协议,但是在2011年的时候,法院就判决了他们两人的协议无效,所以他要求收回房子,拿走所有拆迁款!



随后又说自己又让何先生一家住了这么多年,没有收他们一分房屋,用3万元买回,已经算是对何先生厚待了。


听到于大爷提出的三万元赔偿,法官都表示这太不符合情理了,但是于大爷始终坚持房子在他名下,

经过对整件事的了解,法院对于这起卖房纠纷做出了判决。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上面的房屋却可以交易。

本次棚户改造项目,主要是改善此处的居民和生活条件,何先生一家这么多年一直住在这里,所以何先生理应分走一份拆迁款。

可是由于双方都对法院给出调解的方案表示否认,他们都认为自己对拆迁款有着毫无争议的拥有权。

随着气氛变得剑拔弩张,现场调解也被迫暂停了下来,不过在现场人员将近半个小时的劝说下,大家统一认可了这套方案。

那就是拆迁款进行“三七分”也就是于大爷拿走百分之三十的拆迁款,而何先生也拿走百分之七十的拆迁款。

随后经过协商,双方又对这套补偿方案签署了协议,何先生一家选择了100平方米,9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房产


至于于大爷则放弃了房屋赔偿,而是选择拿走相同份额的现金。



在现场人员的鼓动下,何先生还有于先生他们两个人终于又握了一次手,而随着他们握手言和,困扰着他们两家二十年的矛盾终于被化解了。



不过对于这起纠纷,还是有许多友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意,有的人觉得房子既然已经出售,就应该没有权利去索要拆迁款了。

但是还有人却觉得这个结果非常合理,因为双方在进行这场交易的时候,都明白这受法律保护,但是他们还是选择了买卖。大家都是过错方,那么于大爷拿走一份拆迁款也是理所应当。虽然当时大家签署了协议并且还盖了手印,但不符合法律。


结言:希望大家以后买房的时候,一定要避免这类事件发生,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购买,要不然除了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之外,还要面临被原房主收回房子的可能!
front2_0_24181_Fvjq-UO0az5wbjY0aGQLyzxV_iiL.1638590713_12_05_14.jpg
front2_0_24181_Fv50lJpfNzpCrizNyYz7kSG7Nu3n.1638590721_12_05_22.jpg
 
 
— 大济宁 APP 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一杯柠檬茶 2021-12-4 14:06 威望 +2
发表于 2021-12-4 14:0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非集体组织人员买卖不受法律保护,简单说就是违法,想在农村弄块地盖大别墅也没这么容易。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济宁饼哥 威望 +2
一杯柠檬茶 威望 +2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2:1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宅基地属于村里,个人只是使用权,和个人签没用,得和村里签才行,于大爷属于诈骗,鉴定完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2:1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落落鱼 发表于 2021-12-4 12:12
宅基地属于村里,个人只是使用权,和个人签没用,得和村里签才行,于大爷属于诈骗,鉴定完毕
...

和村里签也没用,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就像我一直心心念着的西南片区孙井那一片的宅基地一样,有卖的,但我不敢买,就怕不好落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2:1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漏洞,合法不合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2: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饼哥 发表于 2021-12-4 12:15
和村里签也没用,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就像我一直心心念着的西南片区孙井那一片的宅基地 ...

找个村里的人代持不就可以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2:1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饼哥 发表于 2021-12-4 12:15
和村里签也没用,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就像我一直心心念着的西南片区孙井那一片的宅基地 ...

有卖的也是自己卖的,绝对没有村里的章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2:1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染万里河山 发表于 2021-12-4 12:17
找个村里的人代持不就可以了吗

你买房子会写别人名下吗?

你去银行存款会存在别人名下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2:2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落落鱼 发表于 2021-12-4 12:18
有卖的也是自己卖的,绝对没有村里的章子

因为买卖不被法律保护,村委敢盖章那就是村委坏了规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2:2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农村的事法律是解决不了的,特别是宅基地这种事,谁也说不清,法官也白搭,除了硬判,人家能盖章就能把所有底子都改咯,到时候再怎么拆,怎么分,底子的名字都是你的,明白不,就是入系统,也是你的名,要啦规矩,济宁一半的楼得拆,一半人得逮起来,你信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3:5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5:0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染万里河山 发表于 2021-12-4 12:17
法律漏洞,合法不合理

这个事合理也合法,如果允许私人间买卖就会像封建社会一样形成土地兼并,这都是两千年历史总结的教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4 15:2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2-1 10:25 , Processed in 0.109126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