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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金乡县交通局长期放任管辖内安全隐患不处理,致两人坠河死亡,为何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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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14:54:3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乡县交通局长期放任安全隐患不处理,直至发生重大事故2人当场死亡!

2021年2月5日21点47分,一辆私家车和乘客在金乡县鸡黍镇介庙村西侧介庙桥南侧无护栏处坠河,造成两人身亡重大事故!而司机未酒驾、毒驾等任何危险驾驶行为。

事发地当时长期无任何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

发生如此大的后果,是因为金乡县交通局对于金乡县鸡黍镇介庙桥南侧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放任,不及时排除隐患,没有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对隐患区域做任何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所导致?

我们承认司机可能当时没看清路或对道路不熟悉,司机有一定程度责任,如果交通局当时尽到了排除安全隐患、设置安全防护或警示标识的义务,两人就算没看清道路撞墙防护措施也就可能只是受伤,就不会发生两人坠河身亡如此重大的后果!

出事时,夜间在车里不注意就看不见前方是路是河

几个重要问题

请回答清楚

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判金乡县交通局无责任的这位法官和各位友:

1,如果当时有护栏,会不会起到一定的缓冲和防护作用?两人死亡的结局有没有可能改变?

2,如果有安全警示标识,能不能提醒司机前面是河不是路?能不能对司机起到警示和提醒作用?

3,路正对着河道,而不是桥梁,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存不存在安全隐患?

4,这种情况有好多年了,经常发生事故,金乡交通部门是否尽到了及时排除隐患的义务?

5,因为交通部门没有尽到排除隐患的义务,导致两人身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纪委监委是不是应该介入,对责任人追责?

6,每个正常人都知道交通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会判交通局无责任?是不是公权干预了司法公正?

7,司机虽然老家离桥梁不远,但是司机长期在城区居住,很少回老家,怎么能证明司机对路况熟悉?尤其是对那段路夜间路况熟悉?就算平时对那段路熟悉,事发时怎么证明司机当时忘了前面是河不是路呢?

用司机熟悉当地夜间路况推脱交通局应有的责任,是不是过于牵强?

关于交通局提出司机全责,交通局无责的质疑

交通局说司机没有靠右侧安全行驶,没有刹车。路段上一个摄像头都没有,怎么证明?

1,因为该路段没有监控,桥梁上只有一个天网监控,只拍到了车辆坠河的最后两秒。利用现有科技手段,无法证明司机的车速快慢。交通局未提供司机车速证据,法院不应当采信。

2,交通局说司机没有靠右侧安全文明行驶,没有刹车。

不能单独靠司机未靠右侧行驶而证明司机过错,因为事发时是夜间9点43分,道路两侧没有路灯,路中间没有左右分割标线,一片漆黑,出事的地方,路正对着河道而不是路,司机坐在车里看着河就就是一条路,夜晚很容易误判认为河就是路,这就很好解释为什么司机没有靠右行驶或刹车的原因!

该路段夜间路况,无路灯、道路前方正对着河道而不是桥

卫星地图可以看到,道路正直对着河道

玩忽职守罪

根据相关法律: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本事故由于金乡县交通局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玩忽职守,长期对安全隐患放任不管,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恳请纪委、监委、检察院介入,对玩忽职守、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进行追责!

截止到发稿时,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金乡县交通局未和我方受害人家属进行接触,更未向我方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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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5:0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金乡,一个鱼台的熊路还活在上个世纪,怪不得穷!看看251和105那熊路!路灯没有,车道还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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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看,一会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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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5:0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金乡命里犯水,偏偏金乡挖的熊河,熊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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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5: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故事 发表于 2021-12-14 15:06
一个金乡,一个鱼台的熊路还活在上个世纪,怪不得穷!看看251和105那熊路!路灯没有,车道还窄,
...

不作为,并且眼好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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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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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6:17: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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