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没有这个法律凭证,谁能证明土地是谁的,产生的纠纷又如何界定,这桩糊涂案谁能断明白。 2012年,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的老百姓因土地流转承包产生了纠纷,至2021年12月,涉及近百户老百姓土地承包纠纷在金屯镇政府领导主导下调解,近10年的土地纠纷终究未能解决,调解现场相当混乱,金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态度也不积极维稳,致使现场失控,群众之间相互谩骂,冲动的行为欲上升到肢体行动,最终派出所出警,方可控制矛盾纠纷的现场。 近10年的矛盾纠纷根本原因是几百户老百姓手里没有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起纠纷的责任方应该是谁呢?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老百姓应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那么难产吗? 2021年12月17日电话咨询嘉祥县农村农业局农经办0537--6866589的负责人,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几百户老百姓手里为什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嘉祥县农村农业局没有办理还是办理了没有发给老百姓?嘉祥县农村农业局农经办的负责人,回复说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调查、核实?近10年的时间老百姓应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今未能领到手,你们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态度就是这样的吗?你们的脸不热吗?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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