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违法犯罪,全面收缴非法枪爆物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敦促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枪爆物品。 对举报查实的,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落实最高10万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10,2960273(工作日);举报邮箱:jqzb110@126.com。 举报奖励标准摘录 一、根据群众举报收缴枪爆危险物品或破获枪爆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0元。 1、收缴军用枪1支、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气体发射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及以上; 2、收缴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 3、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4、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 二、根据群众举报,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的,视情奖励1000元。 枪爆违法犯罪有关法律条文摘录 1、《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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