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立身之本,自觉抵制名利诱惑和低俗庸俗媚俗,净化“交际圈”“朋友圈”;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各播出机构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意见》指出,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媒体的形象代表,是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坚定政治立场、高尚道德品质、广博文化知识、崇高职业精神、过硬工作本领的专业人才队伍。
《意见》表示,各播出机构要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言行,明确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引导他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自觉地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意见》明确,各播出机构要对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各播出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类施策,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意见》强调,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各播出机构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
《意见》指出,各播出机构要始终紧绷导向意识,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坚决防范各类传播风险。在播出购买、合作等非自制节目前,要严格审核播音员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综合考虑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认真审核把关播音员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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