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井盖没盖,山东老汉不慎掉入“摔死”,法院:老汉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当日程某骑着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本村大街与嘉祥县**路交界处,发现通往仲杨路下水道上的盖板被掀掉无法骑行。
程某随后往右拐,车子重心不稳,程某一不小心坠入下水道内摔成重伤。后程某被紧急送到嘉祥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病情为颅脑凹陷性骨折、硬膜下血肿等病情,住院25天,花近10万元,因伤势过重,程某家属放弃治疗,回家维系生命,十几天后程某在家中死亡。 程某家属将,涉案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发包方嘉祥县交通**局、承包方山东嘉盛**有限公司、 嘉祥县**村民委员会、嘉祥县**人民政府,四方一起告上法庭,主张四方主体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暂计25万元。 嘉祥县交通**局辩称,虽然自己具有道路的管理义务,但并没有工程的管理义务,更何况至今该道路没有交付,尤其在事故发生时因为疫情的需要,事故地点属于村委会或者镇政府的管辖范围,嘉祥县交通**局无权也不能作出任何行为。 无论事故地点安保义务归属于哪一方,在盖板安装后致险原因就不存在了,正是因为村委会拆除了盖板才导致了事故发生。 山东嘉盛**有限公司辩称,事发前自己已向县嘉祥县交通**局提交的关于尽快安装排水沟的报告中,也显示排水沟盖板的安装不属于山东嘉盛**有限公司的施工范围,同时也并告知嘉祥县交通**局为防止安全隐患建议尽快完成盖板安装。 而且该道路已经通行,出事地点道路的附属设施污水管道上方已经盖上盖板,行人车辆可以安全通过,该道路不存在安全隐患。 疫情期间各个单位已经停工,不可能留守施工方或发包方的其他人员。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尽到了安全之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嘉祥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嘉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嘉祥县乡道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页,第四部分,责任分工明确记载了镇政府的职能是土地征用、树木采伐等附属物的清理补偿工作,其余工作都由交通运输局实施,因此该道路施工与我方无关,同时在案发时盖板已经铺设简易板,采取了安全设施,只是被村委会揭开,所以导致了该案发生,与自己无关。 村委会辩称,嘉祥县各村只能留一个出入路口。其它的路口均堵截。在这种条件制约下,村委会成员只好将盖板掀掉。这种掀盖板的行为,明显是国家疫情的要求,不让村民随意进出。
一审法院认为,从程某入院自诉部分可以看出,程某的病史是十年前由于脑出血导致左侧肢体偏瘫、高血压等多种病,自己骑行人力三轮车至事故地点处,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的发生。 在程某未治愈的情形下,家属放弃对程某的医治,回家维系生命至死亡,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责任的80%。 村委会将其大街通往仲杨路的盖板掀掉未设置安全警示表示,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应承担责任的20%。 程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程某自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程某家属对程某的伤情放弃治疗,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扣除程某社保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经法院核算村委会应当赔偿程某家属的各项损失我为10万4千余元。
程某家属认为程某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重,赔偿金额过低,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在事发道路上通行时,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加之其年龄较大,反应能力较差,这是导致其坠入下水道的主要原因。一审酌情认定其自担80%的责任,亦无不妥。 村委员会主张,为疫情防控需要才将下水道盖板掀掉,但是,掀掉下水道盖板并非疫情防控的唯一方式。一审酌情判令嘉祥县**村民委员会会对程某的受伤、死亡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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