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6-2 08:43:0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出纳按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将107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公司将出纳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5月30日,澎湃新闻从常州市钟楼法院获悉,经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出纳沈某赔偿公司损失7万元;案涉公司不服上诉,常州市中院日前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2月1日,沈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某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000元。4月2日,案外人通过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邮箱告知沈某加公司高层QQ工作群。几天后,沈某按QQ群中“陈某某”要求提供了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余额明细,又按“陈某某”要求分五次将107万转入案外人周某某的账户。后经核实,该账户为诈骗人员所有。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无结果。
据法院披露,去年4月7日,A公司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沈某赔偿A公司损失107万元及利息,但沈某只支付了2万元,A公司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向钟楼法院起诉,诉请沈某赔偿公司损失105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沈某间劳动关系明确,沈某银行转账的行为系与其出纳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职务行为,因履行该职务行为而使A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与沈某的《调解协议》将其损失全部转移给沈某,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A公司无权要求沈某按《调解协议》履行。
原文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