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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0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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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凭什么对我的存款了如指掌?”山东济宁,一女子在银行有些许存款,便经常收到银行柜员的推销短信,女子不服,认为银行柜员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便一纸诉状将该柜员告上了法院。
(案件来源:山东济宁中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女子名叫杨女士,经过多年的打拼奋斗,也存下了一笔钱,由于不想被外人知晓,杨女士便将存款以活期的形式存在了银行。
可令杨女士没想到的是,钱存在银行后,银行一名叫刘某的柜员,三番五次地给自己发送营销短信,大体都是推荐自己购买理财、保险等产品。
刚开始,杨女士还不以为意,以为是银行的群发短信,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可在事发前几日,刘某发送的三条短信让杨女士起了疑虑。
这3条短信中,都写入了自己的名字,而且根据推荐的产品来看,其均是根据自己每次的存款金额的多少,以此进行“合理”推荐。
杨女士认为,将钱存在银行,除了安全外,就是不想让外人知晓,可现在银行柜员,却随意查询自己的存款,明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于是,杨女士在要求柜员刘某道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杨某认为:
其一,按照相关部门对自己的回复信息,自己的账户属于网点A管辖,而柜员刘某在网点B,为何刘某能够知悉自己的存款信息?
按照银行的规定,只有管户的客户经理才能给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刘某在与自己没有管户关系的前提下,随意地获取自己的私人信息,属于在工作中非法获得客户的敏感信息;
其二,银行发送的这三条信息,每条信息中都含有客户的名字,很明显是采取点对点的形式发出,所要传达的信息是我们不仅知道你的名字,还对你名下的资产了如执掌。
可自己在质问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时,刘某竟然声称所发的信息都是群发,试问,刘某将带有自己名字的信息群发,不是摆明了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吗?
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本案中,刘某获取客户信息和使用客户信息以及发送商业性推送信息都没有得到客户的同意和请求,所以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立刻停止侵害,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相信每个人都会收到银行的营销短信,但向杨女士这样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还真是少数!
那么就本案而言,杨女士主张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银行为了拓展业务,向其发送含有其本人姓名的推送信息,其中一信息中并且标识了“退订请回TDFW”,没有侵犯杨女士隐私权的故意。
且银行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要求客户预留手机号码属正常的业务范围,其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银行为给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向客户推送业务及投资理财产品信息亦属正常的业务行为,案涉短信系银行的正常经营行为。
所以,按照现有证据来看,杨女士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确实侵犯了其隐私权,所以对杨女士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后,杨女士最终输掉了官司,但银行也失去了杨女士这个贵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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