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瓶遍布城乡千家万户,气瓶安全事关民生安全大事。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液化气站)充装安全水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于液化石油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液化石油气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需检验一次。对经过安全评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二、关于螺丝瓶等报废气瓶的处置
气瓶护罩是由螺丝与瓶体相连(俗称螺丝瓶),国家已于1995年停止生产,要求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停止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超过安全评估允许使用年限的气瓶,应当进行报废。
报废气瓶应送交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严禁擅自进行焊接、切割操作;严禁擅自变卖、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关于气瓶充装追溯的要求
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和上级要求,自2021年起,所有液化气站均要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为本单位办理登记气瓶设置或加装充装追溯二维码,相当于气瓶的“电子身份证”。市民通过手机扫描充装追溯二维码,可查询气瓶登记、充装、制造和定期检验等信息。
四、关于用户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置
液化气站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因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由液化气站提供的气瓶。若个人存有自有产权的气瓶,请尽快把自己的气瓶(包括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就近送到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收集并做产权变更或托管,经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加装充装追溯二维码。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1.应当从正规液化气站渠道购气(不需购置气瓶),请勿从“倒气”商贩购气。
2.不要使用无追溯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报废气瓶,此类气瓶安全隐患较大。
3.严禁对气瓶加热,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与灶具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气瓶必须直立使用,严禁卧放或倒置,严禁瓶对瓶倒气,避免碰撞和敲击。经常检查连接软管是否漏气,软管每18个月需更换一次。 4.使用燃气灶前应注意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保持良好通风,用气完毕务必关闭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5.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6.如果发生燃气泄漏,应迅速关闭角阀、切断气源并通风换气。一旦发生着火,必须首先切断气源,并用湿布、湿衣服等捂住火苗或用灭火器等将火扑灭。在无法预判和无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撤到无燃气味的安全区域拨打119报警电话,等待专业人员到场处置,切勿以身犯险。
六、液化气站充装安全注意事项
1.实施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气瓶充装、检查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逐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
4.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
5.禁止充装无充装追溯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6.严禁超量充装。
7.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需抽空置换处理。
8.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的电子记录必须逐只如实上传至气瓶充装追溯平台和“山东省气瓶管理系统”。
9.充装单位应向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安全常识教育。
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请各液化气站和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自觉做好气瓶定期送检和相关附件的自检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和充装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无小事,为了您的家庭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与您共建平安和谐社会!祝您用气安心,阖家幸福!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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