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出行方便易停车并且还实惠,简直是打工人的出行利器,但有一点大家得注意,电动车是“肉包铁”。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所以出行记得戴头盔哦。 正巧官方也发布了通知,电动车头盔也将执行新国标,新国标今年7月1日实施。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是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对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新标准宣贯实施,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①加强新标准宣贯 面向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相关销售商,在重点产区持续开展新标准宣贯活动。 ②指导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新标准 组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生产。 ③引导生产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委员会作用,向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提供专业检测技术辅导,引导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电动车登记、通行、停放、充电规定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针对通行、戴头盔、停放、充电等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登记和通行 1、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2、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②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③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④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⑥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停放和充电 1、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2、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