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惠民政策汇编》,涉及十八项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服务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市的准婚人员或在济宁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享受一次免费婚检。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行免费婚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09〕52号)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内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辖区内持流动人口证半年以上、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每对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妇幼函〔2021〕9号) 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济宁市户籍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妇幼函〔2021〕8号) 产前筛查与诊断 服务内容:夫妇双方或至少一方为济宁市户籍的孕妇享受:产前筛查免费,开放性神经管缺陷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市财政补助40%(60元),染色体核型分析市财政补助40%(240元)。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产前筛查、基因检测和产前诊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5〕24号)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四病)免费筛查 服务内容:父母一方具有济宁市户籍的新生儿享受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四病)免费初次筛查。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8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妇社发〔2014〕8号) 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项目 服务内容:父母一方具有济宁市户籍,在济宁市辖区内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均可自愿参加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包括25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导致新生儿耳聋的4个常见基因)。市、县级财政补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为310元/例。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36号) 城乡适龄妇女专项健康查体服务 服务内容:济宁市户籍,年龄满35周岁、不足64周岁的城乡妇女享受每3年一个周期的免费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适龄妇女专项健康查体实施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济卫妇幼函〔2022〕8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服务内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016年1月22日以后未生育的。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9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服务内容: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F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经过确认的特扶对象,现行特扶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10元。上述标准为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标准。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 托育服务机构奖补政策 服务内容:2022-2024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托育服务。1.建设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新建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到相关机构;2.运营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乳儿班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班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相关机构。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26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服务内容:全市范围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1.工作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面向辖区常住居民,通过入户调查、门诊随访、电话访问等方式,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辖区居民可免费享受到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服务内容:①免费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基本健康档案,并根据随访或查体情况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②免费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③免费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④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访视等健康管理服务,产后42天为产妇做健康检查。 ⑤每年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1次健康体检。 ⑥每年免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II型糖尿病患者开展不少于4次的健康随访。⑦定期更换宣传栏健康知识内容,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宣传基本医疗保健、常见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基本急救等方面的知识。 政策文件依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7〕7号) 老年离岗乡村医生补助 服务内容:1.哪些人员可以列入发放补助的范围?①现为济宁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济宁市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②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③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2.生活补助发放的标准是什么?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3.符合条件的人员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补助?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于次月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39号)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服务内容:自2008年起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免费接种。 政策文件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 健康企业建设 服务内容:健康企业建设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康企业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企业环境,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工健康需求,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政策文件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爱卫办字〔2021〕2 号) 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补贴金 服务内容:年满90周岁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目前,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5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400元的长寿津贴。符合条件老年人可咨询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具体办理事宜。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老年人养老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济老办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一次挂号管三天”就诊模式 服务内容:“一次挂号管三天”,对于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当天无法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门诊患者,3日内,只要仍在同一院区、同一科室就诊,就无需再次缴纳挂号费。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开展“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提升年”活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济卫字〔2022〕3号) “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 服务内容: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患者结算完成后,医院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改革的意见》济政办发〔2011〕45号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服务内容:1.救助范围: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2.申请程序: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需要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如实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提交《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进行身份确认审核。 政策文件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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