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435|回复: 0

[济宁资讯] 取消!网约车新规来了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2-12-7 22:23:33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修改<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调了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还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该《决定》对于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现。
《决定》是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本的基础上,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取消!网约车新规来了-1.jpg 截图来源于交通运输部官网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2019版本的暂行办法,以上三种行为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新修改的版本,除了对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额度不变之外,对驾驶员未取得运输证、驾驶员证的处罚额度大幅下降
此外,新修改的暂行办法,还删除了2019年版本中“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陈礼腾对南都·奥一新闻表示,《决定》对于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现。以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进行不同的处理,也是科学执法的体现。
对于《决定》,法制司、运输服务司解读称,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29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环比增加4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488.8万本、车辆运输证203.0万本,环比分别增长1.5%、2.2%。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10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5.74亿单,环比上升3.6%。


https://mp.weixin.qq.com/s/Zwe5zywL52r8noqgUfz3yg
 
 
— 大济宁 APP 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孟]恋约前生 2022-12-8 08:16 威望 +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1-26 23:02 , Processed in 0.094308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