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808|回复: 7

[百姓心声] 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2-12-8 07:11:1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偷半夜入室偷鸡,被屋主人放鞭炮吓死,之后小偷家属向屋主人索赔50万,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大快人心......

案情回顾
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农村的孙某,独自在家中照看3岁的女儿。孙某的丈夫刘某为了生活,前往外地打工,从女儿出生到案发,刘某已经在外打工三年。

在此期间,也只有春节回来才会和家人团圆。几天后,就会告别妻女,前往他乡。

孙某在家除了照顾女儿,闲下来的时间,还会种点菜,养点家禽。细心的孙某在养鸡的过程中发现,老是无缘无故地少了几只鸡。


由于孙某家住村头,和其他邻居相隔较远,这也让孙某更加担忧,她害怕自己孤立无援。为此,孙某只好打电话给丈夫刘某,刘某听闻后,先是安慰了孙某一番,之后建议孙某把她父母家养的狗带过来,看家护院。

一天晚上12点左右,孙某被狗的叫声吵醒。起身查看的她,看到院中有个黑影。当孙某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那个黑影好像察觉到了孙某,赶紧翻出围墙离开。

一夜未眠的孙某,第二天一早起床查看,发现少了4只鸡,这让她心疼不已。孙某准备报警,但是自己也没有证据是谁偷的,无奈之下,她又联系刘某。远在外地的刘某,一时半会也回不去,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夫妻二人只能抱着幻想,小偷不会再来。

孙某思索几天后,准备买点鞭炮放在家中。如果小偷再次“光顾”,那她就用鞭炮“招待”对方。

之后的几个晚上,孙某每天都提心吊胆,一边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一边要防范小偷。如此过了半个月后,孙某晚上睡觉时,再次听到家里的狗在大叫。果不其然,院中又出现了一个黑影,孙某没有多想拿出买的鞭炮,点燃丢在了院子中。

随着引线慢慢的燃烧,鞭炮在院中噼里啪啦的响了起来,就连老远的邻居也被惊动,事后,好几个人表示听到了鞭炮声。

鞭炮放完后,孙某没敢前往院子里查看,心想小偷应该是跑了,这才回到卧室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某前往鸡棚里拿鸡蛋时,看见里面躺着一个人,这让孙某吓了一大跳。她喊了几声发现对方没有回应,就赶忙拿手机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是隔壁村的村民。根据现场调查,死者名为胡某,因为胡某手上还残留着鸡毛,脚印和孙女士家鸡圈里的脚印吻合,结合孙某的口供,可以确定,胡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为了偷孙某家里的鸡。

据事后调查,胡某事前先后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某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后经鉴定,胡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因为受到过度惊吓身亡。这一点,恰好印证了孙某的口供。最后,警方把这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刘某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暂时回家陪孙某几天。谁知胡某的家属不依不饶,将孙某告上法院,不但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孙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一、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某多次潜入孙某家中,据统计总共偷取10余只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胡某身死,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过失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处于过失。



本案中,孙某与胡某事先并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只是出于防卫,制止他人对自己的非法侵害,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上规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胡某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在遇到孙某家中狗大叫时,胡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只针对胡某,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三、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认为,孙某是在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扔鞭炮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犯罪行为的进行,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因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孙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南阳中院驳回了胡某家属的无理诉求。

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听讼法律服务
— 大济宁 APP 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海阔凭鱼 2022-12-8 10:45 威望 +2
猥琐老叔 2022-12-8 10:43 威望 +2
一袭青衫鎏金鞍 2022-12-8 09:38 威望 +2
发表于 2022-12-8 09: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纹有很多都是需要法官酌情处理,自己定量的。遇到正经的还好,遇到坏的就完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0: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禁放的原因吗?哈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不是南京的某法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0: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竟然没有和稀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0:4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法大官带歪了公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1: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别人家找事,应该白死。建立领地意思非常重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8 11: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1-26 14:29 , Processed in 0.064996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