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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2 15: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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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殷某应朋友的请求为他人两笔债务提供担保,后因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殷某对约7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殷某因没有清偿能力,深陷债务无法正常生活,于是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法官表示,经查明殷某虽未能够清偿债务,但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此外,债权人在接受征询时也同意启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对此,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殷某的类个人破产申请,并根据调查结果及其实际情况协调形成了和解清偿方案:清偿率为66.76%,由殷某按照约定分期予以归还。该和解方案履行完毕后,法院将根据申请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殷某的免责考察期为1年,自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1年方能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及信用恢复。免责考察期内,殷某仍应接受社会各界对其信用限制和财产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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