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多年前,“捆绑销售”这个词汇就多次登上新闻头条,“捆绑车位”“捆绑储藏室”等乱象,早已经被“盖棺定论”为霸王条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违规销售。如今,在山东济宁,“捆绑销售”又“卷土重来”。
据了解,7月19日,济宁嘉祥,立国大顺花园业主刘先生(化名)向山东某知名栏目记者爆料,其本人购房时被开发商捆绑销售储藏室,他说“上半年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其实我并不愿意买储藏室,但销售说买房子必须要买储藏室”。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另一位业主马先生(化名),马先生表示交房期已过但至今未交房,他说“不买储藏室不给钥匙”。
记者现场了解,巧遇两位领导都不在家 记者前去售楼处了解相关情况,却被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很不巧两位领导都不在”。 随后记者将该问题反映到嘉祥县住建局,住建局信访科科长现场查看了认购协议,表示协议上明确了必选本单元储藏室一个,已签字就要按照约定执行,关于捆绑销售问题住建局还需要调查一下。
此报道一出,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但到目前为止,该事件似乎已经平息,相关视频报道均以下架,包括山东某知名栏目的报道也已下架,这波操作到底是什么原因?信息报道不实?还是公关手段超凡?但不管什么原因,在视频采访中可以看出这种交易是存在的。由此可见,涉事开发商并未将精力放在如何及时纠偏改错上,而是全力攻关消除负面消息,彰显了“立国力量”。
违反相关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监管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济宁嘉祥立国大顺花园捆绑销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事件持续发酵,不知作为市场监督部门的市场监督局“作何感想”又将采取什么样的执法措施?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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