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3〕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2至4个月 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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