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舟一休
编辑|司徒夜
<hr>2020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经手审理了一起父亲与子女关于抚养与赡养的纠纷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父亲老李,被告是儿子小李。
在此案中,父亲要求儿子每个月支付自己的赡养费800元,并经常看望自己,但这个看似合理的要求却遭到了儿子小李的当场拒绝。
在小李道出原因之后,在场听证的陪审团成员们却一致的认同了小李的行为。
那么是什么让血浓于水的一对父子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这期间又有什么样的心酸与隐情呢?
«——【·案情回顾·】——»
一、从小缺失的父亲
在小李的记忆里,自己和绝大多数的孩子都不一样。
别的小朋友的童年里是爸爸妈妈的陪伴和疼爱,是完整的家庭,是温柔的妈妈和有些严厉却会关心自己的爸爸。
但是在小李的记忆里,只有昏暗的灯光,母亲佝偻的背影,和房间里浓厚的烟灰味。
他很少见到自己的父亲,总是自己的母亲在忙里往外的张罗一切,也是母亲在照顾他的学习和生活。
父亲好像在自己的记忆里“消失”了一样。
以至于每每学校开家长会,看到别的同学的父亲关心孩子的时候,都会让他感到一阵羡慕。
而小李的父亲老李,本来也是个有着“光明前途”的人。
他本是国营工厂的工人,在那个年代就有着一份称得上“体面”的工作。
后来又找了个十分漂亮的老婆,有了可爱的儿子,一时成为了同事们羡慕对象。
但是好景不长,老李与街上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社会青年成为了朋友,竟然渐渐染上了赌博的习性。
二、单亲母亲艰难维生
自从老李赌博成瘾,家里的积蓄都被他败光,自己也因为多次旷工而被工厂开除。
一夕之间,这个家庭竟然到了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地步。
而老李却全无悔意,甚至变本加厉,整夜不回家。
小李的母亲,一边要抚养年幼的小李,一边又要工作填补老李欠下的债务,实在是辛苦。
最后,她和老李协议离婚,自己带着儿子外出打工,老李也从此音信全无。
三、再次出现的父亲
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小李和母亲在外地相依为命。
小李十分争气,在高考时考了非常不错的成绩,顺利升入重点大学,大学毕业后又找到了一份好工作,终于可以让母亲安享晚年。
之后,小李也是找到了一生的伴侣,也有了自己的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过得十分幸福。
在忽然的一天,有个人给小李打电话,自称是他的父亲,要求他每个月支付自己的赡养费。
小李满心疑惑,失踪了二十年的人怎么就忽然出现了呢?
于是便托人回老家去打听当年自己亲生父亲的下落。
原来,自从和小李的母亲离婚之后,老李愈发的沉迷赌博,不仅挥霍掉了当时所有的资产,卖掉了自己的房子。
一边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一边仍然不悔改,继续赌博。
最终在一次牌场中与人产生纠纷,被有关部门逮捕,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之后,老李回到了社会上,发现自己已经没有可以傍身的本领,一边自己年纪大了,体力和智力已经不如从前。
另一方面,自己已经与社会脱节,无法融入到现代节奏之中。
并且,由于自己存在案底,很多用工单位甚至建筑工地,都不愿意聘用他,让他实在难以找到一份工作。
并且,哪怕是已经经过了改造,老李仍然戒不掉赌博的瘾,在难得的赚到些钱之后又立马扔到赌桌上,一面想着这一次一定回本,一面又将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
在偶然的情况下,他听说小李现在的工作很好,薪资不少,便主动上门来找儿子索要赡养费。
没想到小李会不念父子血肉之情,一次又一次的拒绝他的请求。
老李没有办法,只好将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
希望能够依靠法律,让自己得到一些养老的钱。
小李没有想到,多年之后再次见到父亲,竟然会是在法庭之上。
在多次向小李索要生活费无果之后,老李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小李按月支付他的赡养费,并应经常的看望自己。
而小李则认为,在自己小的时候,老李并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甚至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与负面影响。
因此,小李拒绝支付赡养费,并发出了质疑“你没有养我小,凭什么要我养你老?”
本案采取了公开审理,因此,当陪审团的成员听取了小李的辩护意见之后,纷纷支持小李,并指责老李是一个不称职的父亲。
四、公理之上正义不朽
当庭,审判组成员在进行了对老李和小李二人的口供,以及对人证物证进行了解调查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出了判决。
“小李作为老李的监护人,应当尽赡养的义务,因此应每月支付老李赡养费。
但是由于老李之前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酌情减少,因此,将抚养费定为每月人民币二百元。”
随着法槌的敲下,这起案件也就落下了尾声。
但这起案件却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一个不负责任的父亲,是否有资格让孩子养老呢?
我国现代家庭教育中父亲角色的普遍缺失,是否又会导致这种案件的不断发生?这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以案释法·】——»
一、赡养老人
在本案中,被提到次数最多的就是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限期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加以改变,只要父母需要被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份义务。并且,不能够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
同时在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如下规定“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此,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之义,如果不赡养老人,就是违法行为。
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会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抚养子女
老李并没有对小李起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着重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很多《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老李应当对小李负抚养的义务,但是老李没有做,那么小李和他的母亲,就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老李支付当时未成年的小李抚养费。
但是小李和他的母亲没有申诉,也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需要引起重视的一点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回到本案中,小李与其母亲在案件提审阶段已经没有权利向老李要求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了。
但是,小李仍然有义务赡养老李。
这也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这个请求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的。
但是,父母对子女存在严重失察行为,如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
«——【·结语·】——»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理国家,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
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公民法治生活的主要内容。此二者互为前提,相辅相成。
既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本案中的老李想要老有所依就应当幼有所养。
此外,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人情社会。
约束我们行为的,除去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更有公序良俗这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
即使老李在这场案件中胜诉,拿到了每个月的赡养费,在但是在小李和他母亲的心中,他仍然是一个不称职的丈夫,不称职的父亲。
所以,作为社会的公民,更作为家庭的一份子,我们不仅应遵守作为最低行为底线的法律,更应该提高思想觉悟。
只有道德与法律共同约束,才能够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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