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翟某在青岛经营彩票代销点,被告张某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被告张某到青岛拉货时,经常在原告翟某经营的彩票代销点处购买彩票,二人遂因此相识并添加成微信好友。2020年12月27日下午3时17分,翟某通过微信向中奖顾客发放奖金时,误将该笔奖金错误转账给张某,随即微信告知张某实情并要求其退还该笔钱款,张某在当时未作答复。2020年12月28日凌晨2时48分,张某收取上述转账款项。后翟某多次要求张某退还上述款项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翟某向张某错误转账6000元后,随即告知张某系其错误操作造成,并要求张某予以退还。根据微信聊天内容显示,翟某说明情况的信息确已送达张某,张某在收取该笔转账前对真实情况已知悉。在此前提下,张某仍然选择收取该笔转账,并向翟某作出还款承诺,上述收款及承诺还款的行为足以证明张某知道其取得案涉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应当予以返还,但直至翟某起诉之时,张某仍未返还案涉钱款,故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翟某6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根据该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包括: 一、得利人取得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使得利人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因此,利益是认定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本案中,张某收取转账的行为使其取得了6000元的财产利益。 二、因不当得利导致另一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中“损失”的概念与侵权责任中“损害”的概念不同,仅指财产损失,且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直接损失),还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间接损失)。本案中,翟某便因不当得利行为遭受了6000元的财产损失。 三、存在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他方的损失是因得利方取得利益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宽于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不要求获益与受损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旨在表现二者变动的关联性。本案中,翟某遭受的6000元损失与张某取得的6000元利益均基于张某收取款项后拒不退还的原因事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过程目的是使得利人不能保留获得的利益,使受损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的利益,但最终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当下社会,手机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交易方式日益普遍,转账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在此情况下,转账人应当及时向收款人充分说明情况,及时要求返还并保存转账凭证、 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以备日后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所需。得利人应当积极配合转账人返还相应款项,勿要因一念之差贪图意外之财,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要如数返还“不义之财”,还要付出额外的诉讼成本、时间、精力,承担受损人在此期间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自己的社会评价也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未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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