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客户经理崔某被判了,违法放贷金额高达数百万......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被告人崔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以下简称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客户经理,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二部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2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9月29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茂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郗金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5月,李某(已判刑)借用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名义向济宁银行嘉祥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 被告人崔某身为该行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未严格审查、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016年6月1日,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向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发放该笔贷款,被李某使用。逾期后,一直未归还。 2020年10月23日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29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任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00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200万元的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〇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月莉 人民陪审员 李正光 人民陪审员 陈效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博飞 书 记 员 陆淑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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