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济宁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款,比如“提取情形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异地还贷不再限制购房地”,“提前偿还商贷也可提取”等,对提取频次及额度等方面,也作了调整。
提取情形增加到十项 异地提取不再限制购房地 在提取条件上,政策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相比之前政策,明确了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形,增加了“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一项,共十项情形。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范围,即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包含子女及子女配偶。 调整后的政策还明确,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除因偿还该次贷款本息(包括按月偿还和提前偿还)及购买该次贷款所购住房两种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能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职工在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现金至本人银行卡;如果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则不可以再申请提取现金。
一名职工对同一套住房限提一次 租房提取也有这些调整 在提取频次及额度上,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名职工对同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不含购房贷款金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职工因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其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名职工对同一笔提前还款仅限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前还款金额。 在租房提取方面,调整后的政策明确: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内可选择同一种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一)按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一名职工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济住发〔2023〕7号)规定的提取限额;(二)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一名职工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三)符合以下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①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②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③本人住房公积金至少汇缴至申请时点的上月,在本通知施行后可每月申请提取一次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只包括汇缴和全额补缴,不包括不定额补缴和差额补缴)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取条件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申请提取。若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月份忘记申请提取,可在本年度内下一次申请提取时补提,每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提取上一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的月缴存总额,跨自然年度不再补提。 此外,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范围、提取材料、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贷款提取的等方面,也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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