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山东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通知》明确,9月15日起,全省参加相关医用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集采中选结果。
通知全文↓↓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第三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HCDL2023-1)》和《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7)》等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山东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3年9月12日前,山东省第三批医用耗材(以下简称“省三批耗材”)和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 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联动外省设定的挂网 价格高线。9月15日起,全省参加相关医用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期为2023年9月12日—2024年9月30日。
二、产品供应及采购要求
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配送中选产品,保障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保持集采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 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地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产品中选价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落实医用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政策,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改革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将中选产品货款及时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四)强化供应监管。各地要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密切 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五)规范采购执行。加快推进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监测功能上线,实时监测医疗机构中选和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以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2023年底前,各地要开展一次中选产品入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排查,及时发现并督导解决医疗机构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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