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张店区的“丈夫捉奸反坐牢”判决 人们常常希望,法院是真正彰显正义的神圣殿堂。但当人们读到: 与人妻通奸的情夫自愿赔偿后,反告丈夫敲诈勒索! 更离奇的是,公安居然立案了,检察院居然起诉了,法院居然判决了!
于是,人们就看到了违背自古以来伦理道德的神奇一幕: “爽歪歪”的情夫啥事没有,捉奸的丈夫反因敲诈勒索进了大牢!人们怎么也理解不了:这世道怎么了? 山东淄博此次的出名,不再是烧烤,是管得太宽的法院,让淄博又一次上了热搜。 法院的裁判烧烤了民众的心!
案件概况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多。那时的疫情依然肆虐。两个偷情者还真勇敢。 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妻带孩子去上辅导班,路某发现妻子出门前精心打扮,有些异常。 尾随妻子后发现,妻子送完孩子进了旁边的酒店房间。路某让服务员开门后,撞见妻子张某和陌生男子刘某偷情通奸。
路某拿出手机拍摄了视频,并打了陌生男子刘某一拳。张某穿好衣服后离开,路某和刘某继续在房间僵持。 后据路某称,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提出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对方分三次微信转账25000元,路某走时还拿走桌上现金200元。 谁知一个余月后,刘某报案称路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路某主动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即被刑拘。 2021年11月2日,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认定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路某上诉未果,坐牢180天,出狱后坚持自己无罪,继续申诉获再审机会。
法院的裁判说理与评析根据淄博张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 虽然主观上(被害人)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 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认定敲诈勒索罪。 路某上诉后,淄博市中院维持原判的裁判说理认为: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路某要求赔偿非正当,没有主张权利的合法基础。 因该案件涉及隐私,裁判文书不公开。因此笔者无法查到裁判原文。但从已经披露的部分事实与证据,以及法院裁判说理来看,笔者有以下疑问: 1、如此判决实在有悖人伦常理:偷情的屁事没有,捉奸者因刘某主动赔偿的25200元入罪,实在有些荒唐到可笑! 2、其妻张某离开后,只有路某与刘某在房间僵持。两人各执一词,双方彼此不能印证的说法均是孤证。 不知张店法院是如何高明地做到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从而认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认定路某“暴力威胁”到可以入罪的标准的? 3、路某的供述与刘某的陈述里,都提到了刘某提出赔偿的说法。请问张店区法与淄博中法:当刘某提出主动赔偿后,路某是否必然没有与之协商的权利? 偷情无需赔偿,偷情者主动提出补偿,受到伤害的丈夫难道没有接受的权利?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体现在何处呢? 刘某主动提出赔偿,常理的民法意义上,路某提出具体金额,典型的民事协商行为。 张店区法院,你们管得太宽了! 6、6万元太高?扯淡了。刘某肯定是一分钱不掏的好。精神上收到伤害的赔偿有法定标准么?如果刘某其实有钱呢,6万多么? 协商已经降到了25200元,法院依然判定有罪,你是否依然认为25200元,还是远远超出刘某愿意支付的标准?是否一分钱不掏才不超刘某标准? 钱是刘某自己筹的,自己主动转给路某的。法官你是刘某肚里的蛔虫,依然认为25200元远远超出了愿意的标准?法官你定的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7、敲诈勒索入罪的客观上应该使用暴力威胁。案中路某发泄情绪的打了一下,就是已经到达严重的标准了么,说了一句狠话:“问题没解决谁也别想离开”,就彻底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了么? 何况,具体协商情况是他们两人各执一词,如何认定:路某是索要?刘某没有提出主动补偿? 张某也已经离开,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协商真实情况,法院你凭什么就以存疑的口供与陈述认定路某的暴力存在且达到入罪的标准呢? 典型的证据不足,可能造成定罪事实不清。疑罪从无! 8、尊敬的法官大人,除了《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还有《刑法》第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学了这么多年的法院,审过这么多的案子,你们把这条都忘了么?凡是落到你们手里,就要往死里整么? 如此明显的事出有因与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入罪,你就是看不见啊!如此这般,明镜如何高悬?
结语现实里,总有些裁判,让人实在出离愤怒与绝望。 以前被雅士利奶粉报案的北京同声传译郭利,也因民事协商被判敲诈勒索入狱5年,最后申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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