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原本是法院通知的李璐(化名)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二审开庭的日子,但在开庭前夕李璐家属接到通知,开庭时间延后。2019年初,32岁的李璐举报称,其在山东阳信县实验中学读初三时,遭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史某某性侵,其上高中、大学时还遭史某某持续骚扰。2019年7月26日,大众网报道称,因李某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山东阳信县公安局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李某某。而山东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所提供2006年至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阳信县监察委员做出给予史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此后,李璐与史某某发生多次冲突,期间李璐被史某某打伤,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但李璐对处罚结果不满,针对公安机关提起多桩行政诉讼,并得到法院终审支持。李璐的母亲介绍,因公安机关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李璐开始上访。2022年7月29日,李璐在阳信县信访局上访时,因接访人不是公示的该县主要领导,李璐提出质疑,但遭时任该局局长的刘某某辱骂,李璐将现场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次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李璐认为自己被辱骂一事属于民事和行政赔偿范围,要求阳信县政府、县信访局、刘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三方各赔10万元。在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协调见证下,2022年8月28日,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赔偿事宜。刘某某答应赔偿10万元,并现场给李璐转账2万元。李璐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报警,称其被李璐敲诈勒索。9月8日,李璐到案,次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2023年8月25日,山东阳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璐因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信息罪获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李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璐(化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毕业多年后 指控初中老师“性侵” 李璐生于1987年2月,其1998年至2002年就读于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实验中学。李璐的母亲王某某向澎湃新闻介绍,有一年暑假,李璐告诉她,班主任兼数学老师要给自己和另外几名同学补课,补课地点在班主任史某某家,征求王某某的意见。王某某也曾当过多年教师,她认为学生与老师的关系形同父子,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之后,王某某还多次向李璐询问补课费的事情,李璐说老师不收费。为了感谢史某某,王某某和丈夫还曾设谢师宴以表心意,两家关系更进一步。初中毕业后,李璐前往滨州市读高中,高中期间其曾有离家出走行为。王某某夫妇打探寻找李璐时,从史某某处得知,李璐系学习压力大等离家出走。后来,李璐考入北京一所大学学习声乐专业。大学毕业后,李璐曾在一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王某某说,李璐大学毕业后,她曾多次提醒李璐到了婚配年龄,该考虑恋爱结婚的事情了,但李璐未给出积极回应。身为母亲的王某某,以为李璐专注于事业,仍未多想。李璐(化名)曾多次起诉阳信县公安局并胜诉 2018年年底,李璐回国。当时已退休的王某某和丈夫在北京帮大女儿带孩子,李璐独自在滨州阳信县居住。2019年年初,李璐在朋友圈发出自杀的信息。王某某赶紧回到阳信县,“我也不敢太多问,只听她讲了大概,说她被史某某‘欺骗’了。”之后,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其在初中时便遭史某某侵害,其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长期欺骗、玩弄女性感情。2019年4月1日,李璐以其被强奸为由向阳信县公安局报案。当年4月19日,阳信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李璐被强奸案属于“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未获立案 涉事老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李璐的举报,当地相关部门除向其个人书面答复外,还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大众网公开回应此事称,当地纪检、公安等多部门已进行调查,在采用已调查取证及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证据下,对当事人史某某依法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同时,当地相关部门表示,举报人提供充实证据情况下,将继续依法依规处理。回应称,网传中称首次侵害发生在该少女小雯(化名)在初三暑假期间,是被其班主任史某某利用辅导的机会对其实施侵害。经当地相关部门调查,文章所称被侵害少女小雯为阳信县实验中学2002级毕业生李璐,1998年9月-2002年7月曾就读于阳信县实验中学,目前已离校17年,且定居外地。其所称侵害事件发生于2002年,李璐已向教育、公安、纪检等多部门举报。鉴于事件已过去多年,且举报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相关部门已依据现有证据进行适当处理。自2019年2月起,李璐曾先后到滨州市教育局、阳信县公安局、阳信县纪委监委进行举报。经教育部门调查后,阳信县实验中学给予史某某撤销校内一切职务,进一步接受调查的处理决定。县公安局于受理报案当日展开调查,依法询问当事人李璐及其母亲、史某某及其妻子,并调取有关书证、电子数据。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目前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县公安局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李璐。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同时,阳信县监察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做出给予史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该报道称,目前,当地各相关部门也正积极调查处理,并表示在举报人提供充实证据情况下,将继续依法依规处理,澄清事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李璐的母亲王某某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时,史某某已升任该中学政教主任,经李璐举报后,史某某受到处分并被调离教师岗位。不过,事情至此并未终结。李璐(化名)一审获刑二年二个月 上访引发敲诈勒索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期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处罚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某某介绍,由于阳信县公安局未执行法院判决,李璐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按照相关安排,当天接访的应是该县一位主要领导,但其并未出现,李璐向信访局长刘某某提出质疑,二人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并称遭刘某某辱骂。事后刘某某辩称,其当时说的是口头语“小死孩子”,而李璐认为刘某某骂其为“私孩子”(当地方言,指私生子)。7月30日晚,李璐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但她认为刘某某辱骂她一事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应承担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8月26日,李璐提交了一份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阳信县委政府办副主任路某某等人见证下,李璐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刘某某称,其已经被免职和行政处分,如果李璐继续在网上发视频会造成更大影响,为了消除影响,他同意给李璐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称他害怕李璐再次发布视频,而且认为李璐是敲诈勒索,遂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9月1日,李璐已写好一份行政起诉状,准备走诉讼程序解决此事,并在起诉状中写明了2022年8月28日,刘某某已先行支付2万元。2022年9月8日,李璐被[color=var(--weui-LINK)][url=]拘传[/url]到案,次日被刑拘,所涉罪名为敲诈勒索。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被控两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李璐所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2020年6月开始,李璐为获取史某某的行踪轨迹,先后购买四个汽车定位器并私自安装在史某某家的两辆车上。2020年6月至12月,李璐多次根据定位器的位置信息跟踪史某某,期间双方发生多次冲突,严重影响了史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2020年12月10日,史某某发现器车辆被安装定位器后报警,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定位器三个。后侦查人员通过李璐手机提取定位信息截图106张,其中能够反映史某某行踪轨迹的截图71张。对于被控敲诈勒索罪,李璐认为其无罪,她辩称,她是如实发布视频,没有任何剪辑,也没有以发布视频为要挟。刘某某被免职也证明刘某某有过错在先,她写了行政赔偿申请,相关人员安排她与刘某某见面协商,主动要求其与刘某某调解,她才同意调解的。关于[color=var(--weui-LINK)][url=]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url],李璐辩称她和史某某有感情纠纷,史某某被处分后,出现不太正常的状态,还发送一些悲观厌世的信息,因担心史某某生命安全,她曾购买定位器并安装,但没有跟踪。同时,她认为该案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李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李璐信访时遭辱骂,其发布刘某某的视频,以及提交行政起诉状方式请求刘某某、阳信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与其损害程度相当的30万元是合法的。本案存在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的界限问题,李璐遭刘某某辱骂,其本人具有要求对方赔偿的合法权利。李璐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方式,而后在刘某某及其他多方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最终达成刘某某自愿赔偿10万元是完全合法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李璐与史某某有特殊身份关系,其购买的定位器装在史某某车上是担心史某某出意外,并非是非法获取史某某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且截图存在信息不详、重复计算等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的50条行踪轨迹,截图是否属于史某某驾驶车辆的信息存疑,应有具有专业技术资质机构及专业人员作出鉴定报告。
一审获刑二年二个月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李璐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李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包括,本案定性错误,即把行政、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立案标准,且被害人史某某从未指控李璐任何犯罪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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