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获悉,由于投标业绩材料弄虚作假,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杨凤军、曾文科均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投标业绩“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施工I标段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设计单位回函称:“我公司未承担过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据悉,投标时,杨凤军担任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文科受杨凤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认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杨凤军和直接责任人曾文科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法定代表人为杨凤军,是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权属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下设6个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11月,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原济宁市水利机械公司转企改制组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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