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确定了奖励方式。一是提供项目信息奖励。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议)后,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至10万元奖励。二是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招引落地内外资先进制造业大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至50万元奖励。三是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的0.7%、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1%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四是项目地方贡献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8年时间内,参照项目对地方贡献,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企业法人奖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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