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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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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特点,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和销售旺季安全监管措施,制定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同时采取线上巡查、现场检查、举报核查等形式,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警示教育烟花爆竹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4年第一期8起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兖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汤某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15日,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新驿派出所根据工作获得线索,在一院落内,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6个仓库,收缴1000余箱。经调查,烟花爆竹为汤某所有,汤某明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手续才能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却依旧无许可经营,存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手续仍以个人名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存储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法经营、存储的1000余箱烟花爆竹由济宁市公安部门予以收缴扣押销毁。
汤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本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兖州区公安部门已对汤某采取刑事措施。
二、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非现场执法,对金乡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一案双罚行政处罚案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济宁市化工和危化品企业监管平台发现2023年12月26日一辆白色轿车进入金乡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库区,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到金乡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12月26日下午四点五十一分,一辆白色轿车进入该公司库区,未落实人员和车辆出入库区管理制度;该白色轿车进入库区装卸烟花未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宁市应急管理局非现场执法,对济宁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9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济宁市化工和危化品监管平台发现济宁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5名男工进行烟花爆竹搬运活动。2024年1月11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经现场核实,2024年1月9日,该批发企业库区进行烟花爆竹搬运活动的5名男工中,1名非本企业员工(王某)无烟花爆竹作业操作证,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2.发现该批发企业3次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行为1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梁山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等实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9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库区一名搬运工王某无烟花爆竹储存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烟花爆竹搬运作业,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2、2024年1月4日至1月8日共3次在库区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2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0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对微山县某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使用外来临时工进行烟花搬运作业,涉嫌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经调查,2024年1月4日,微山县某烟花有限公司烟花储运员因故请假,该公司临时聘用无证人员入厂进行烟花搬运作业,符合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形。
济宁某烟花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梁山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案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3箱C级烟花)。
对梁山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5日,嘉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祥县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份采购和销售“匠星飞毛腿”100箱,经核实,该产品实际名称为“奔鹏飞毛腿礼炮”,产品实际外径为41mm,长度为180mm,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GB 21555-2008)第5.2.2.3条规定。经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12月25日分别向23家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该产品共计100箱。该公司存在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查封扣押已销售给零售点的不合格的产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载量细则)的规定,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商店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1月9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微山县西平镇某烟花爆竹商店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存放的烟花爆竹箱数169箱,超出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存量160箱的数量。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3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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