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减免标准、减免相关规定、减免流程、管理与监督方法等作出说明。 该减免标准分为三个层次: 1.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在1000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2. 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3. 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该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受益人”范围为“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 《管理办法》将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明确为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将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明确为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由医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等相关费用。 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出院时在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减免血费,二是出院后可通过各血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线上方式或血站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减免。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前献血的献血者,经血站核实,确属无偿献血的,献血量应累计计算,减免规定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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