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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9: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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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经非游览线路进山的通告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进山管理,严禁经非游览线路进山,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泰山生态资源和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泰山中路盘道(红门游览路)、天外村游览公路、桃花峪游览路、东御道游览路等购票进山游览线路及玉泉寺、普照寺、三阳观等周边景点游览线路为泰山风景名胜区开放的游览线路,进入开放游览线路的单位或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资源保护等工作。二、其他进山入林线路及周边相关区域为泰山风景名胜区非游览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非游览线路进山游览。三、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确需从非游览线路进山的,须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范围、时间、内容等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向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说明。四、泰山风景名胜区各属地管理执法机构应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游览线路进山行为。驻山单位、住山居民和社会各界应自觉遵守进山管理规定,发现经非游览线路进山的,应及时向属地管理执法机构报告,属地管理执法机构应及时劝阻、制止。五、擅自进入风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泰山景区管委会将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承担。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由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个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火种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依据《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山景区管委会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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