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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0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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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六个禁止”:
1.禁止销售假药;禁止销售劣药;
2.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3.禁止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中药配方颗粒等禁止销售的药品;
5.禁止无处方销售处方药、随意更改处方销售药品;
6.禁止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
“七个统一”: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连锁企业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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