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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以案释法:社交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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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7:33:35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等线上软件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主要工具,但基于聊天主体均为真实的人这一原因,在络平台上造谣、散播虚假消息或者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2024年9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因经济纠纷在微信群内发送多条信息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北湖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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