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振军,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初中文化,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路府西苑小区5号楼4单元601室。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振军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33岁)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同年9月下旬,杨振军外出打工,双方少于往来。同年12月1日,杨振军来到张某某住处,张某某称准备与前夫复婚,与杨振军商定互不纠缠。
当月12日,杨振军发现张某某开车接送其他男子,怀疑二人有暧昧关系,认为自己受骗遂起意杀人。
当月15日左右杨振军购买一把单刃尖刀随身携带,多次寻找张某某伺机作案。
当月21日9时许,杨振军驾驶晋FDD576白色中华V3汽车到张某某家楼下守候。待张某某下楼后,杨振军上前掐住张某某颈部将其推入晋FDD576车辆驾驶座上,二人发生争执,杨振军夺走张某某华为牌手机阻止其打电话报警,并掏出尖刀朝其右胸下部捅刺一刀,又用双手扼住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肝脏被刺破合并扼颈致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然后,杨振军将尸体放到副驾驶座上,驾车至朔州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北侧小树林里抛尸,丢弃作案所用的尖刀和带血的汽车脚垫广告纸、坐垫,并对尸体进行猥亵。杨振军将张某某的华为牌手机和装有少量现金、化妆品、汽车钥匙的包拿走,后驾车离开。当日11时许,杨振军将张某某的手机解锁。
当月23日下午,杨振军乘出租车再次来到抛尸处,对着尸体“自慰”后离开。次日,杨振军到张某某居住小区将张某某平时驾驶的晋FCM630东风本田炫威轿车盗走并多次使用。经鉴定,张某某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盗东风本田炫威轿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2020年12月21日至29日间,被告人杨振军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手机中,登陆其的微信等APP,发现张某某与多名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先后发给张某某的前夫通某某、三姐张某林、邻居孙某某,分别勒索10万元、3万元、8万元,因上述人员均未付款而未得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使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后罪犯杨振军不服,提起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杨振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将罪犯杨振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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