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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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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限速15公里”之争
在广州发布的新规中,第二十六条罗列出多项电动自行车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这一条款自发布以来,一直备受热议。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体力一般的普通人,骑自行车的速度也可到达每小时15公里左右,换算成秒速则是每秒约4.17米;而对于体力较好的人,骑行速度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20公里,也就是每秒约5.56米。
2019年4月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因此,新规明确‌在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的限制,引发关注。
12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外表示,“限速15公里条款”并非广州市首创,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不过,有曾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提出非机动车15公里限速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自行车和当时较流行的助力电动自行车的平均速度,“和现在流行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一定区别”。
值得关注的是,自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经历了三次修订,交通肇事赔偿、醉驾入刑、驾驶资格考试管理等内容不断更新。但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的第五十八条,一直沿用至今。
有多位来自广州的即时配送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一定担忧。在他们看来,如果配送全程速度低于15公里每小时,很可能每天配送的单量大为减少,部分订单还可能面临超时的可能。他们表示,目前在外卖、闪送等即时配送行业,配送员的工资是以单量多少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限速的条款,制定时间在二十多年前,年代久远。随着时代发展,各大城市制定电动自行车相关条例时,还应更多参考当下的交通状况。”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副所长杨新苗表示。
在华南城市研究会创会会长、暨南大学教授胡刚看来,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治理,应该更加精细化。他说:“为了保证行驶安全,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采取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但应该区分生活型用车和营运型用车,目前广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绝大部分,来自生活型用车。对于即时配送型用车,制定限速规则时,应该综合考虑行业的特点和配送需求。”
根据广州交警相关负责人的最新回应,广州将于明年上半年推出针对外卖等行业的专用号牌,以及配套的管理规定,相关号牌将由相关企业申请,并仅限本企业员工使用,将“私家车”与“企业车”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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