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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邹城市百货大楼东城购物广场店销售疑似篡改生产日期啤酒的消息引发关注。据市民通过抖音平台爆料及现场购物凭证显示,5月9日,该市民在邹城市百货大楼东城购物广场店超市购买“慕德曼1L原浆精酿白啤酒”时,发现瓶身存在双重生产日期:外层标注为2026年2月1日,内层被擦拭的日期为2025年5月2日。按照被擦拭的日期计算,该啤酒已过期10余天。
该市民现场检查了约10箱同类商品,均存在此问题,超市工作人员也承认了双重日期的事实,但却否认超市篡改,称“厂家未篡改”。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在消费者尚未离开超市的情况下就发现了商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若不是超市篡改,难道真是厂家所为?而厂家又为何要这么做呢?
邹城市百货大楼是当地大型零售企业,运营主体为邹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拥有多家连锁门店,曾获“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省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等称号。此次事件中,若最终认定商品生产日期被恶意篡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这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直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参考过往案例,2024年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进行处罚,若涉案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超市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的处罚;若货值超10万元,罚款将升至20万元以上。
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此前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曾查处“青柠芝士慕斯蛋糕标签违规案”,对货值2200元的食品罚款5000元。此次事件中,若查实超市存在主观故意,处罚力度或更严厉。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需核查商品进货记录、生产商资质及物流环节,以确定篡改主体。若监管部门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行政不作为情形,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的执法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此次事件中企业信誉与监管效能都面临公众的审视,期待能早日查明真相,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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