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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城区全面禁养大型烈性犬 严管养犬和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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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10:27:1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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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徐海涛告诉记者,此次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全市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其中本市中心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即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太白湖新区的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按照规定,我市在养犬重点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所有犬只必须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只准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养犬应当经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此外,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近几年来虽然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园、广场、街面和社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养犬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和查处。特别是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发放《养犬登记告知书》,督促把犬只送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地区。”徐海涛队长告诉记者。


  常言道:“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犬类同样也是各种传染疾病的载体,尤其是大型犬、烈性犬,更是会对他人的人身乃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采访中记者就了解到,此次整治中,我市公安部门就规定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出售的犬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只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


  违反养犬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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