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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王某和李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门头沟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两万元。这是“替考”入刑以来,北京市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
1990年出生的王某,大专文化,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2014年开始,王某报名参加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图为被告人李某悔过流泪。
1988年出生的李某,同样是大专文化,此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后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2015年,两人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后,很快成了好朋友。
检方指控称,今年4月16日上午,王某让李某代替自己到门头沟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当天9时许,李某进入该中学代替王某考试。
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自己是替人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当天18时许,王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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