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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讨论】“逆行”母子接受道路交通法规处罚后,支持母子利用法律手段起诉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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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4:0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反道路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罚金。
甚至也要接受不文明行为的教育。

但是,这种所谓的“曝光”并非官方曝光,就算官方曝光是否也要遮挡母子的脸面?

母子的隐私权何在?未成年的保护何在?

支持母子起诉交警支队,起诉这位“不专业”“不职业”的“警察”。

交警支队和该警察必须出来道歉。
发表于 2017-5-5 10: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执法不职业、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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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怎么放出来的,谁拍的,谁发的朋友圈,一问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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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这回摊上大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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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济宁来个屁官  看把交警忙活的  又是封路又是开到   狗屁红路灯   在官老爷眼里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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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歉个茄子 不懂法的去查一下 ,交通法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混行的 ,要靠右, 罚非机动车是有依据的 ,给你开的单子 ,没依据他是不敢开的……行人逆行也就是劝导 他不敢怎么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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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4号
第十四条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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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6: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的不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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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6: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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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7: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不懂法,侵犯他人权利,可以处罚,为什么还要散布到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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