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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16: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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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豪车的是金坛男子刘某,早在2015年8月,他就因与蒋某有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当年12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蒋某借款300万元,并按月息2%承担相应利息。
* G6 o& R8 J B. A5 }5 l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但一直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对此出具撤诉裁定。
" p: H) t! V8 w; t. ~0 s2 s2016年6月3日,蒋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猫腻!5 w9 @; G V: r9 ^' G
2016年6月14日,刘某把自己名下的一辆宝马汽车变更登记至自己的堂弟刘某某名下,在当地车管所已进行了登记备案。
# |& Z8 P5 I+ E因刘某名下房产都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法院只能对刘某名下另一辆豪车进行查封并拍卖,但拍卖款不到100万元,刘某还欠蒋某200多万元无法偿还。由于刘某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m' A. C6 G+ f- \8 L6 J+ h+ h
因还有200多万元的债权没有兑现,2016年11月9日,蒋某把刘某与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金坛法院。蒋某认为,刘某在其明知身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宝马车辆赠送给堂弟刘某某。这种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执行。. ~0 |) r9 ?- R+ I. ^: V, u6 g
为此,蒋某要求法院撤销刘某的赠送行为,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 U8 [* \+ L3 L1 f* a& ]$ w1 q法院判决
4 S* I' Q/ P% o. L: O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C! D7 r+ ?: b/ T0 U本案中,被告刘某在明知尚欠蒋某300万元债权、且蒋某已经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宝马车辆赠送给他人,该行为导致刘某自身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原告蒋某的利益,导致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
6 a1 R% f" ]/ r3 {, l! U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将宝马轿车赠送给刘某某的行为,同时判令刘某支付原告蒋某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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