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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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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嘉祥农商行黄垓支行客户经理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违法发放贷款42笔,计款406.56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罚6万元。(济宁消息jiningmsg)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又名王得锋),男,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中专文化,1996年2月至今任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垓支行(原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客户经理,住嘉祥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现为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垓支行)客户经理期间,于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在对农户发还贷款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借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或借款人、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31笔,计款288.48万元,后收回贷款26.26万元,仍有262.22万元无法收回。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黄某1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8万元、以崔某1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8万元、以徐某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以丁某18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以黄某3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以丁某14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以崔某7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4.99万元、以丁某23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9.6万元、以丁某8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7.99万元、以丁某17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9.8万元、以唐某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9.7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违法发放贷款42笔,计款406.56万元,后收回贷款58.23万元,仍有348.33万元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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