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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规范价格秩序: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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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4:32:3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特对城区各有关单位、经营者提醒告诫。

据悉,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滥用行业优势地位操纵价格。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发表于 2017-7-26 19: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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