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33|回复: 1

[济宁资讯] 明年起自有宅基地建房别随意 限高又限层还要许可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2-7 10:59:5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用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层数等。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许可证上还需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应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这一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同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除应当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应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信息员发现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及时上报。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发现乡村建设规划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未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等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发表于 2017-12-7 11: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5-16 09:35, Processed in 0.094195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