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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关系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题材重要。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刑终2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4-05 主审法官:王斌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数量 案情摘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明兴自2015 年5 月起,通过QQ 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 群,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广告招揽买家。2015 年8 月,杜明兴申请账号为18136875308 的360 云盘,向他人交换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在360 云盘内,截至2016 年3 月7 日,该云盘已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371.9G 。具体事实如下: 1. 2016 年1 月8 日至3 月11 日,被告人杜明兴以每条信息一分五至四毛的价格向陈建军(已另案处理)购买各类车主信息13 次,付款2425 元,陈建军通过QQ 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杜明兴,经统计,陈建军和被告人杜明兴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8 万余条。2016 年1 月21 日,陈建军与杜明兴通过QQ 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 次,陈建军发送给杜明兴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4571 条,陈建军收到杜明兴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1272 条。 2. 2015 年12 月2 日至2016 年3 月3 日,被告人杜明兴向周建敏(已另案处理)以每1 万条信息100 元的价格购买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周建敏通过QQ 先后13 次将20 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杜明兴。2016 年2 月25 日至同年3 月3 日,周建敏通过QQ 向杜明兴购买、索取“期货、基金、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先后收到杜明兴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9 万余条。 3. 2015 年11 月26 日至2016 年3 月12 日,被告人杜明兴以每1 万条信息100 元至150 元不等的价格向吴海荣(已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信用卡信息等33 万余条,吴海荣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共支付杜明兴总计5956 元,杜明兴通过QQ 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吴海荣。被告人杜明龙自2014 年起,通过QQ 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 群,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广告招揽买家。具体事实如下: 1. 2016 年1 月4 日至3 月1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陈春锋(已另案处理)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共计5 次,杜明龙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共支付陈春锋500 余元,陈春锋通过QQ 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杜明龙,经统计,杜明龙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3 万余条。 2. 2015 年11 月4 日至2016 年3 月15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曹胜(已另案处理)非法出售各类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银行客户及理财类等公民个人信息5 次,共计7 万余条,曹胜共支付杜明龙2380 余元,杜明龙通过其QQ 邮箱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曹胜。 3. 2015 年11 月13 日至11 月19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张国英(已另案处理)出售浙江地区车主信息、工商企业登记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总共涉及金额2400 元,个人信息条数7 万余条。 4. 2015 年11 月3 日至11 月30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王永冬(已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白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5 次,杜明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到王永冬付款共计900 元,杜明龙通过其QQ 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王永冬。经统计,杜明龙共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3 万余条。 5. 2015 年12 月8 日至2016 年1 月14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朱晶晶(已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 次,杜明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到朱晶晶付款共计1450 元,杜明龙通过其QQ 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朱晶晶。经统计,杜明龙共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15 万余条。 6. 2016 年1 月22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陈聪(已另案处理)出售小区业主信息2 次,杜明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到陈聪付款共计800 元,杜明龙通过其QQ 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陈聪。经统计,杜明龙共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4000 余条。 7. 2016 年1 月23 日至3 月3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周刚(已另案处理)出售江苏各地车主信息6 次,周刚安排其公司下属高阳通过支付宝向杜明龙付款共计1300 元,杜明龙通过其QQ 在线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周刚。经统计,杜明龙共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2 万余条。 8. 2015 年12 月8 日至2016 年2 月26 日,被告人杜明龙向孙光辉(已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企业法人类、理财类、通讯录类、签到表等公民个人信息8 次,杜明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到孙光辉付款共计4388 元,杜明龙通过其QQ 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孙光辉。经统计,杜明龙共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15 万余条。 2016 年3 月7 日,民警在南京市栖霞区晓梅网络会所将被告人杜明兴抓获归案,在南京市建邺区梅花里将被告人杜明龙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杜明兴退出违法所得5956 元,被告人杜明龙退出违法所得13618 元。两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 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 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 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 万条,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明兴及其辩护人、杜明龙的辩护人均提出,购买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的,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对此,法院认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予以查询,但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杜明兴获得的此类信息数量达20 余万条,且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明兴的辩护人提出相关信息没有进行对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杜明兴所获取的信息量巨大,客观上无法进行逐一对比,公安机关进行了抽样对比,结合其实际买卖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人杜明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杜明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够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对此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杜明龙的辩护人提出杜明龙出售的信息根据购买者的反馈只有四成是真实的,故认定数量时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应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本案中,向被告人购买信息的相对方均有其一定的商业目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生成后,随着时间推移,信息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实现购买者的使用目的,但不等于该信息即为不真实信息,被告人对于信息是否真实并未进行举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杜明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 年3 月8 日作出(2016 )苏0106 刑初94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明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明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杜明兴退出违法所得5956 元,被告人杜明龙退出违法所得13618 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杜明兴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杜明兴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4 月5 日作出(2017 )苏01 刑终228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明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 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应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 适用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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