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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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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我们关系还是很好的,谁知等我付完首付,她就翻脸不认人了,还带着我的儿子跟别人结婚了!”说起这些,50岁的王先生义愤填膺,将小自己18岁的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先生称,2014年6月,他与吴女士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不久就共同生活在了一起。2015年11月,吴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他和吴协商,以吴的名义购置一套房屋。
王先生表示, 2016年3月,以吴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购置合同,虽然合同上是吴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由他一人支付。同时,吴在购房前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认前期所有购房款均为王先生一方出资,同时承诺今后若没有跟他结成夫妻,除了向他支付他所出的购房款外,另有增值部分的,也将全额补偿给他。可没想,买了房子以后,银行贷款刚办好一个月,吴就要求分手,且于2017年3月与他人结婚。因此,王先生认为这套房产是他和吴同居期间购置所得,属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吴则反驳,她与王先生相差了18岁,双方的确是2014年认识的,不过认识后也只见过几次面,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 ,也没有同居生活在一起。2015年意外有了孩子以后,她跟王先生说想买套房子,因此就委托了王先生帮忙办理购房事宜,并且向他借款支付了首付款,但是这30万元已经于2016年8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给了王先生。这套房子的按揭贷款也都是她自己一个人在支付的,最近她也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因此她不认为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先生以其与吴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请求分割。虽然王先生与吴之间生育一子,但同居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为基础,审理中,王先生未能提供他与吴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持续生活的相关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王先生要求认定涉案房屋系其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于王先生主张以共有财产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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