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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网8月20日讯(山东商报新媒体记者 吴绍博)2016年1月8日3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载有黄沙的重型半挂车行至 曲阜市王庄镇政府驻地附近时,黄某某将车停在路上,自己到挂车上去盖帆布篷,但不幸触到横跨公路的裸露高压线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曲阜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赔偿其损失。法院查明,造成黄某某死亡的高压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架设,横跨王庄镇中心街道,用于王庄镇王庄村民委员会进行农田灌溉。
法院认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曲阜市供电公司是法定的高压电路经营者,虽涉案线路系曲阜市王庄镇王庄村民委员会灌溉的专用线路,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曲阜市供电公司与曲阜市王庄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之间并未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涉案电路的电费亦是由供电公司收取,故仍应认定供电公司是该电路的经营者,应依照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依照上述规定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去年10月底,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曲阜市供电公司须向黄某某亲属赔偿30.92万元。(山东商报新媒体编辑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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