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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 房产及其他财产归王某所有并支付谢某14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依法向 任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将该房产出售,而未向谢某支付14万元,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杜某支付苏某钢材款417.36万元及利息。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查明杜某及妻子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被执行人杜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且拒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阻碍法院执行,对其罚款拒绝缴纳,致该案无法执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刘某某与 泗水县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清除存放在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内的物品,搬出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泗水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张贴搬出公告,刘某某未按期履行。后泗水县人民法院多次找刘某某做工作,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了其提出的住宅无法通行的 生活困难,为其住宅出路专门修建了过沟桥梁,但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1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日。2017年7月2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泗水县某村委强制执行时,受到刘某某等人的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7年10月16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
2015年12月8日, 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张某设共偿还张某启本息合计1241.80万元。经张某启申请,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设及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某设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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